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现将2017年商贸流通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范围:商贸招商项目(重点流通产业链)、商贸项目升级改造(包括流通设施、流通现代化、绿色消费等)、商贸冷链、消费促进活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8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商贸流通储备项目(详见附表3-7)随时申报,符合申报方向的,将纳入市商务局项目储备库,优先考虑纳入以后年度扶持。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申报,企业申报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六份,按申报材料顺序简装成册,做好封面和目录,加盖骑缝章,并随报电子版。 (二)材料初审。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初审合格的材料在申报表中加盖审核章,于2017年8月3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 五、申报咨询地点:所在地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思明:王海颖2667116,湖里:吴亮亮 5722144 许雯霞5726985,集美:桂涛6681207,海沧:郭永亮6896917,同安:陈惊为7558550,翔安:张凡贵7889813,火炬管委会:方水发5380132 顾令飞 5953919,自贸委:郑宗钻2620028。 六、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报企业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提供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机构必须是纳入“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单位,优选库名单可至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xmcz.gov.cn)下载。 (五)本通知可从市商务局网站(www.xmtdc.gov.cn)v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2017年商贸流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厦门市2017年商贸扶持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