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无法履行合同、企业奖补、工伤认定等问题怎么办? 2020-02-03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国家卫健委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

   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 

   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近期发布的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就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政务事项办理、商贸合同履行、劳动用工管理、疫情防控责任等方面应当如何依法应对,防范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律师的建议和指引。

   第一部分  商贸企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就当前疫情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减少人员聚集。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疫情期间确需进行政务服务的,建议企业及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办理。企业可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或下载安装闽政通APP、i厦门APP、各部门办事APP或通过i厦门微信小程序、各部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进行手机办理。

   目前,厦门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有805项实现全流程网办(其中,商务局有52项),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便可在网上完成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xm.zwfw.fujian.gov.cn/。我们要特别提醒您,如企业或个人确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请至少提前一天通过互联网进行预约。现场办理应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部分  商贸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建议


  (一)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合同当

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因本次疫情的爆发超出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且政府为了应对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宣布延长假期、停工等措施,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如本次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不能以不可抗力而要求解除合同或免责。


  (二)如何运用“不可抗力”事由进行法律上的免责


   1、应当将不可抗力事由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证明

发生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通知期限,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无约定,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发生期限,影响长短等因素及时通知对方。

   2、注意收集和保留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据材料

   鉴于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在疫情发生后,商贸企业应就不可抗力事件和因此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事由等进行证据留存和保全,例如保留所有往来邮件、电报书函、不可抗力证明和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证据等,用以证明企业已尽到了合理履行、通知及减损等义务,不要轻易作出对企业不利的承诺,做好应诉准备,并应积极向有关政府主管机关、行业协会等寻求证据支持。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涉外企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目前,中国国际贸易贸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可以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该证明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厦门市贸促会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实证明服务,申请方式可以登录各机构官网或关注官方公众号查询,厦门市贸促会联系方式:

① 原产地证联系人:

林小姐   手机:13950066617

② 商事证明联系人:

黄小姐   手机:13860192624

③ 综合协调:

王小姐   手机:13806073527

叶先生   电话:13600905298


   (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


   受疫情影响,多数商贸企业面临无法按时复工恢复生产,进而可能将承担较大的金融借款还款压力。

对此问题,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另据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我们认为,如商贸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第三部分  商贸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建议

   为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就企业和员工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引:

   (一)遵守政府发布的企业复工时间的决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如企业提前复工,妨碍、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企业强制返工的法律效力问题

    1、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提前返岗(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员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2、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他原因企业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应与员工协商,员工未提前返岗的,企业不得以此对员工进行处理。

    (三)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管理问题

    1、因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员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情形的处理

  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员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员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3、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与员工协商处理

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员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4、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企业可以要求其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依法予以配合。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返岗复工。

   5、属于医疗机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得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除外。

  (四)员工工资支付问题

  1、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医学观察、隔离期,确诊治疗期间,交通管制等),视同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工资的支付规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未能安排补休的,春节法定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余时间属于休息日的(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应属于休息日),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工时的企业,员工在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即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其他休息日(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应属于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如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时的企业,员工在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即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其他休息日(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应属于休息日)加班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的问题

   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报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经与工会及员工代表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五)员工疫情的工伤认定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员工由企业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企业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综上政府部门近期发布的劳动用工指引均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引效力,商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指引做好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调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用工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  商贸企业员工防疫管理的建议

(一)复工后做好员工的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掌握员工假期出行及接触人员情况,对存在感染风险的员工,建议其自行隔离至少14日后,再行复工,避免疫情扩大;


(二)省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


(三)关注疫情严重地区员工的身心健康,帮助员工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四)对人员聚集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减少病毒细菌滋生机会,降低感染风险;


(五)敦促员工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同时,向员工宣传《传染病防治办法》等防疫知识,提高员工对抗疫情的意识。

第五部分  商贸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法律纠纷解决建议


企业在疫情期间如发生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相关纠纷,在国内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通过各法院官方网络平台注意在疫情期间受理案件、延期审理案件的具体安排。例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温馨提示》,建议优先采取网络方式立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的,优先选择以下五种方式办理,尽量减少外出:


    

1、福建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2、福建移动微法院

3、厦门金融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

网址:fin.smcourt.com(仅针对金融诉讼案件)



4、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



5、福建法院自助立案登记系统。


  需特别提示企业注意,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国际间贸易、人员流动产生的不利影响,境内企业如遇境外法律纠纷,应提前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做好沟通,注意证据保全,确认文书往来、人员往来、证据提交等是否可能受到疫情影响,并应根据法律纠纷所在国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为商贸企业(尤其是厦门市商贸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仅供各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事务各企业或个人可咨询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厦门市商务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首 页

商会服务

商会简介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