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的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7-2018年度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现印发执行。
一、支持范围
(一)境外投资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和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注册(登记)、签订并购协议、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资源权证费、捕鱼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一个项目限支持一次前期费用,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
对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资源产品回运数量认定以进口报关数据为准。
3.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实际派出人数,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
对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等所发生的手续费给予50%的补助。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
支持境外投资统保,对企业当年度汇出的境外股权投资(须达300万美元及以上)实行统保,统保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500万元;对企业投保的其他海外投资保险(包括非统保境外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产生的保费给予50%的补助。
6.“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人最高投保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7.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完成营业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派出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且比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长3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9.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
对经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导或确认的境外投资、对外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指设备、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市商务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市外经工作的重大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10.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180天(含)以上的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可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或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按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贷款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5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一个项目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五年。
(三)扶持资金限额
1.境外投资企业:单家企业当年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扶持资金封顶50万元;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50万元;1亿美元以上的扶持资金封顶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家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150万元。
3.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列入2017年厦门市建设“海丝战略支点城市”重点项目的企业,扶持资金封顶300万元。
4.海外投资保险统保费用、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奖励、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
5.企业由于同时属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类别而导致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不同的,可就高扶持。
6.单家企业扶持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拨付。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开展相关业务。
3.企业境外项目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4.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及时缴交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按规定在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系统登记信息。
(二)基本程序
市商务局适时以适当方式组织申报(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1.当年度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