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一季度加大支持跨境电商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助。与同期跨境电商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对象 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项下业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 三、支持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2020年一季度跨境电商物流补助申请表》(盖章,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外贸处。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一季度跨境电商物流补助申请表(请点击以下链接从原文中获取) 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2002/t20200214_2421893.htm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