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service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事务管理,实行自律互律。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商会实际按岗位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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