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事务管理,实行自律互律。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商会实际按岗位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