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service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接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三)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企业与各相关对外经贸工作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与国(地区)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关系,促进交流与利益共建、共享。
(四)举办商务考察、贸易洽谈、业务培训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境内外专业展览。
(五)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六)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帮助会员守法经营。
(七)建立信息库、根据规定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开展贸易、投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组织会员企业应对境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政府申请调查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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